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兽药制剂的外观性状变化及处理原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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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判断兽药质量的好坏,要按照质量标准的规定进行全项检查,才能得出正确结论。在基层使用单位,对库存量不多的兽药,在不影响畜禽用药安全、有效的前提下,根据兽药外观性状的变化进行检查,可作为处理时参考。对库存量大、或贵重、质量可疑而又不易判断的,要送兽药质量监察部门检验后,再行处理。

    (1)注射剂。检查澄明度(混悬液及乳状液除外),凡能看到明显浑浊,异物或沉淀现象的均不可供药用。如果澄明度不合格支数超过10%,但药液本身性质稳定的尚可挑选澄明度合格品使用。

  有些注射剂(水溶液或油溶液)由于气候关系,遇冷析出结晶,如果说明书上注明可以加热溶解的(微温指40~50℃,热水指70~80℃),加温后应溶解澄明方能使用。如果按规定温度加温不能溶解的,则应按变质情况对待,不宜再使用。

  注射剂的变色是内在质量变化的标志,变色的原因与光线、安瓿空间残存的氧有关,明显变色的不宜再药用。

  粉针剂出现严重吸潮、结块、粘瓶、变色现象的,亦不能再继续使用。

  (2)片剂。兽用片剂多为素片,受潮后发粘、易松散、变色或出现严重的色斑,凡属情况严重的,都不能再继续使用。

  凡霉变、出虫、有异臭的也不能再使用。

  由于仓库潮湿而使外包装受潮长霉,但内部质量确实未变的,可整理包装后使用。

  (3)散剂(预混剂)。散剂和预混剂,凡有严重吸潮结块现象的;显著地产生异臭、刺激臭的;风化、失水现象比较严重的及发霉或生虫的都不可供药用。

  (4)酊剂。非剧毒性酊剂包装严密,仅有少量沉淀的,尚可应用;有大量沉淀的,不可继续使用。剧毒性酊剂如颠茄酊等,如因包装不严,溶媒显著挥发或有多量沉淀,均不可供药用。

  凡已霉变的,不得再使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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